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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房地产交易发生纠纷,甲方以58万的价格把一张假的房契卖给我们,但甲方说他是以20多万从乙方手里获得,现在我们想告甲方,于是去公安部门的经济刑事报案处想立案,但报案处说甲方已经立案要告乙方了,让我们不用再立案了,我想请问这样的理由可以吗?甲方立案告乙方,跟我们立案告甲方是一回事吗?我觉得我们交易的金额不一样,应该不属于同一案件,如果碰到这种情况我们应该怎么办?我们的58万谁能负责?可否为我们立案的具体步骤和相关维权方法,还有经济刑事报案处这种做法正确吗?有没有相关监管部门? 报案处让我们去找法院,但法院说这是刑事案,要立案,我们到底怎么办?

刑事辩护 2011-03-28 16:2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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