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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女方,家在武汉,他在北京工作,。07年4月底跟他领了结婚证,由于我在读研就一直没有办结婚酒,08年5月底我毕业了他家里办了结婚酒,武汉那时特别热,我家里没办,后来我们分居两地工作到现在。现在因为两人长期不能在一起,老是为谁换到哪里工作的问题吵架至感情破裂,我想离婚,他要求赔偿礼金三万,还有婚前由于不能聚在一起,那时我没有经济收入,家里供我学费生活费,他在我生日或者某些重大节日不能来看我的情形下寄过一些钱给我花,少的500,多的2000,但是次数不多。请问我应该归还这些钱吗?

诉讼 2009-02-07 14:0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这种事目前在司法实践中争议很大,有的判决应当归还,有的则不予支持。可先拒绝偿还,让他起诉吧。
  • 你好,你不需要担心,婚前婚后的都不需要偿还。婚前的,属于赠与关系,赠与的财产已经交付的,无权要求返还,除非属于附有义务的赠与,你没有履行义务,或者你有严重伤害他的行为。婚后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当然也不需要返还。详细情况,可以电话咨询。
  • 还与不还,要看是在结婚登记前,还是在结婚登记前用了人家的钱,结婚登记前他给你的学费和生活费可以适当返还,如果当时说明是赠与的,也可以不还;结婚登记后,双方是夫妻关系,一方给另一方的钱是夫妻共同财产,不必归还。满意按采纳。
  • 应当适当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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