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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自2016年3月23日至2016年7月30日在xx公司任普工,期间无任何违反公司纪律等不良记录,就在最后一天被告知解雇,其给出的理由是:试用期不合格。本人认为该理由牵强(理由如下:1、按照标准的试用期3个月来看,我已超过试用期限;2、判定不合格的条件牵强,该工作工作环境差、劳动强度大,尤其是任务量大的时候,公司认为该工作只需一人便可胜任,我认为十分不合情理;3、该工作未曾有干得久的员工,有体会的人都表示不愿干此工作,本人接任之时就曾表示申请换岗,未批;4、该厂因最近订单减少,人员多出,曾经就有以其他理由解雇员工的先例;5、未提前并下达正式解雇通知,只做口头告知,我曾讨要无果;5、因我与我的直接领导有矛盾,被其多次告状,最终说服上级解雇我),有非法解雇员工之嫌,请问我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呢?

其他 2016-07-03 16:4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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