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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家住北京郊区农村平房,我和房后邻居之间是胡同,西侧是公共道路。为了防止汽车撞坏房屋,我在胡同内的后房角立了一个水泥柱。该水泥柱是在自家房后0.5米宽的宅基地范围。后邻居以“妨碍出行”为借口砸坏我的水泥柱(他有西大门通行公共道路)。公安局立案后经调解规定:“让我维修水泥柱,对方不得干涉”。后来,邻居却向法院起诉,要求我拆除房后的水泥柱。一审法院庭审时:1、我出示农村宅基地使用证红本,证明水泥柱是在我房后的宅基地范围;2、一审法官却拒绝我提交“公安局让我维修水泥柱的调解协议书”证据。判决我拆除房后的水泥柱。我不服,上诉到北京三中院。北京三中院维持一审判决,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我想问:一、“经过公证的合同”如果不经过司法程序是不能撤消的(据北京第三调解室)。我和邻居签订的公安局调解协议书为什么一、二审法院不采信啊?二、我立在后房角立的水泥柱,是在我房后0.5米宽的宅基地范围。我有没有使用权啊?谢谢

其他 2016-07-05 11:0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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