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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女儿今年七岁,星期六在学校里面玩,在上厕所途中被人尾随在女厕所内遭到强制猥亵,威胁,捂嘴,压倒。在录口供说嫌疑人把拉尿的放在她拉尿尿的上面,法医检查是外阴冲血,现在检察院定的罪名是强制猥亵。我想请问猥亵还是奸淫幼女罪?罪名还能改吗

刑事辩护 2016-07-12 22:3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您好,如果您所述属实,应为奸淫幼女。刑法上为凸显对于幼女的保护,只要生殖器发生接触即构成奸淫幼女。但可能由于嫌疑人不认,现在也没有证据证明,所以退而求其次定为强制猥亵,总比放过这个禽兽好
  • 具体的情况需要去检察院看资料才可以回复你,从你所说应该是强奸罪
  • 可以处理的。。。。
  • 根据你说的情况,定强制猥亵不当,应以强奸定罪并从重处罚(新刑法删除了奸淫幼女罪)。不知公安和检察机关在定性上是否一致?电话告知详情,再做进一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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