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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君为甲、乙两公司共同出资(甲51%,乙49%)设立的B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并在股东会上被选为B公司副经理(经理为法人代表),春节前,A君被B公司以公司暂不生产不需要那么多人为由将其及其他二人放假,并说这是乙公司的决定。但无任何书面文件予以告知。经询问乙公司某副总(B公司监事会主席)答曰不知此事。A君一直为此事奔波,均无果。放假后某日A君电话询问B公司经理何时让其上班,答曰待复工后。后某日A君到B公司拿其私人物品,发现A君的办公室门已被撬开B公司又新招聘两人,遂询问B公司经理:不是不生产不需要那么多人吗?怎又招聘新人?答曰:听说你去其他地方上班了。 大致此种情况。请问B公司有权将A君放假处理吗?如若不能,A君可否依法索回自己的工作岗位并追讨其放假期间的工资?需准备哪些证据材料? 可否抽时间指点一二!作揖!

争议解决 2011-03-30 13:3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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