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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买了一套商品房,合同中有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60日内,将办理权属(包括契税证、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1、2项处理: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请问下商品房于2010年9月26日交付,于2011年3月28日通知领取房产证,其间几次电话催问房产证事宜,都推说已经办好交于银行办理按揭手续中,不是房产公司的责任,不知这种说法是否合理?是否造成违约?(由于是按揭购房,一定要由房产公司指定的中介代办理手续,取房时已付中介费,并于2010年10月开始支付按揭款。) 如果是违约,可以采取什么方法取得违约金?谢谢

其他 2011-03-29 11:1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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