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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撤销黄石市房地产管理局颁发给黄石华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房售字(2008)0010 号[华盛小区二期B2-B4、C1-C3、D4-D6号楼、幼儿园]房屋预售许可证。 2、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黄石市下陆区华盛居民小区由第三人黄石华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安公司)开发建设,小区内住有2000多位居民。根据规划,小区内同时配建有一栋“幼儿园综合楼”。其中,“幼儿园房”的建筑面积约为1606平方米。2009年3月,该栋“幼儿园综合楼”被第三人华安公司对外销售。原告开有一家民营幼儿园,得知消息后闻讯赶来协商。3月20日,原告与第三人华安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三人华安公司以2170元/平方米的价格将小区配套设施 “幼儿园综合楼”出售给原告。合同约定,该栋“幼儿园综合楼”的总价为348.502万元。原告在签订合同时已向第三人华安公司支付了50万元购房款。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幼儿园综合楼”属于小区配套设施,应当属于小区全体业主共有,作为开发商的第三人华安公司擅自销售该“幼儿园综合楼”系违法行为。人民法院随时都有可能撤销涉及该幼儿园综合楼的预售许可证,到那时,原告的合法权益就会没有保障,从而造成巨大损失。原告的权利处于不确定状态,让原告非常担忧,不知道是继续投资幼儿园,还是要确认合同无效。 因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决。

行政诉讼 2011-06-06 22:2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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