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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详细说一下情况: 欠款人是我以前的男朋友,钱是在我们谈恋爱的时候借的。我们于2008年5月初分手,分手的时候他给我打了张欠条,并且注明45天内还清,还清时当面撕毁借条。但是他一直没有还,我主动联系他,他却说他无力还这笔钱,实在欺人太甚,以他的工作条件,还清这笔块钱实在不成问题。 直到08年12中询,我又一次联系他,他又承诺农历大年三十前还清,不出所料,他还是没有还。然后我们大吵一架,最后我决定给他最后期限就是农历年初十。 我想问一下,像这种情况,如果他初十仍然没有还清,我是否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督促他还清这笔钱?需要怎么操作呢,谢谢了!

其他 2009-02-03 13:1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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