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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我是一家全国连锁性公司的。我们公司今天不再打算再从济南发展。我已在公司工作七年。在08年11月我们刚刚续签了合同。两年至10年11月截止。合同的盖是山东XX有限公司。并在当时的合同上他印刷注明了:乙方同意在全国范围及相关联公司工作。如果调动我们去其他公司工作。我们不同意的话。我们能要求得到什么。他们在合同的后面还注明什么甲方破产。什么其他原因提前解聘的不给赔偿。不过,这种公司只是公司内部的合同。没有劳动部门的盖章。生效吗?

仲裁 2009-02-02 18:1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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