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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本市国营单位上班,因单位聘请了别的人员从是我们的工作,单位给我们安排在公司下属单位别的地方工作,我们不愿意,希望解除合同,能申请一定的补偿吗?

仲裁 2016-07-11 16:0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你好,若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工作地点,工作地点变更属于劳动合同的变更,应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劳动者不同意变更工作地点的,可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原合同;在劳动合同未解除的情况下,劳动者不能因此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或赔偿金。
  • 你好,可以,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是工作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
  • 你好,若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工作地点,工作地点变更属于劳动合同的变更,应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
  • 您好,可以到当地的劳动局申请劳动仲裁解决纠纷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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