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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3年7月13日通过朋友借给李某拾万元钱限期3个月到2013年到2013年10月13日到期末还。到了2015年7月,我就到法院起诉了中间人和借款人,法院判决以下达,在2015年1月4日立案到执行厅,一直到现在没有处理,借款人还有一户旧楼房在我这里押着,不值钱也就三,四万元。法院判中间人和借款人负担扣工资,可执行厅到现在也没个说法,只是说人没在家不接电话,执行厅总认为我追的太紧。请问我得怎么办,在这个问题上执行厅有日期规定吗,有失效期,对执行厅集体规定和法规都有什么说法。

其他 2016-07-12 10:16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你好,一、执行期限   1、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但中止执行的期间应当扣除。   2、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   3、如超过六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成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二、执行方式   针对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可采取冻结、划拨存款、提留;搜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财产;强制迁出房屋等多种方式。但人民法院在采取这些措施时,应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要费用。   三、执行监督   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人员的具体执行不当或有错误的,有权向该执行人员所在的人民法院反映,人民法院应及时处理。   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执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对执行人员在案件执行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人民法院的纪检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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