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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14年购入新房,合同当时签的时候是2016年三月底交房,但是合同里的印刷条款中关于延期交房的规定是说,6个月之内没有违约金。签合同时本人也对此提出异议,但是被告知合同不能做任何修改。后来知道,同小区也有其他的限价房,是万分之一的违约金,从逾期第一日开始起算。想问一下,本人可否从逾期第一天就申请违约金,按照实际损失或者万分之二的违约金来收取。

其他 2016-07-13 21:1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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