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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个干吊车的个体户,即汽车起重机,在2009年为一公司吊装产品时须两台吊车同时吊装,公司的销售部长在一吊车未到的情况下,指挥我的吊车司机斜拉斜吊将产品移位,在吊装时公司销售部长在起吊产品下扣垫物时钢丝绳断了将其双手砸伤致残,现在当地法院一审已经结束,判的是我七公司三,要我赔偿约30万,说是按照承揽法律关系判的,我在网上查了一下雇佣与承揽法律关系的区别,发现我与公司应该是雇佣法律关系,我们也从未签订承揽合同,我是一个干吊车租赁的,在吊装过程中可以明显看到我方完全受公司相关人员的安排,指挥和控制,事故的发生并非我方的主观意愿造成,而是我方遵循公司销售部长的指挥造成,我方只是为公司提供一项劳务,这些完全符合雇佣法律关系的特征,而在判决中依据的是承揽法律关系判决的。严重违背了事实。我想咨询一下各位律师高手,我的判断是否是正确的,法院的判决是不是有事实不清的地方,我应该怎么办才好?这让我十分困惑,求教!求教!

其他 2011-04-01 15:2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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