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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从1999年11月进入该公司做零时工,2000/12月转正至今, 在2002/10,公司由独资转变为合资额(有过1次赔偿金),雇佣日期变为2002/10 我想问下我在该公司的服务年限是从1999 还是2000年算起 还是2002年算起. 2,由于公司发展,整个部门都要搬迁到武汉,所以觉得这个是变相的裁员.我可以不接受辞退吗? 当时公司要我们每个人签署一份声明,说是通知,而且一定要签订.所以就签字了. 我觉得我在该公司工作 时间不算短了.签的也应该算是无固定期限合同,公司单方面解约,能要求双倍赔偿金吗? 3吃饭时间算是工作时间吗? 国家有这方面的相关政策吗? 因为看到一篇报导说 法院判决说 吃饭应该包括进工作时间 .谢谢

其他 2018-11-09 01:1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既然已经赔偿一次,应从2002年算起。2、可以要求双倍赔偿.3、不算。
  • 1、如果你本人不愿意自动离职,而是公司要求你离职,则属于公司单方面解除你们之间的劳动合同。公司的这一行为是否合法,需要参考你们公司内部的规章制度,你和财务经理的吵架行为是否属于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 2、如你们的吵架行为不属于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知道,则公司与你解除合同的行为违反了劳动发的规定,属于违法解除,应依法向你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是补偿金的2倍。你在公司工作一年零五个月,则公司应3个月的工资作为违法解除合同的赔偿金。 3.公司应在你离职前支付赔偿金,但你们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4、所以,只有你的行为符合以上规定的情况时,用人单位才能解除与你的劳动关系,并且,还有依法解除。5、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向工会征求意见而直接解除,在解除的程序上也是违法的,仍然是违法解除。6、因此,你是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也可以选择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7、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赔偿金的数额为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乘以2N(N的确定标准为每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经济补偿金,不满6个月算半个月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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