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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人于2010年12月27日在一十字路口被一轿车撞了,导致右肩膀和左腿及脚踝处粉碎性骨折,至今仍在医院,现在是恢复阶段,住院期间的所有医疗费用肇事方都给交了,现在肇事方想让出院,请问我应该向肇事方提出哪些要求?(包括护理费、生活费等费用都有哪些及标准是多少),交通责任认定书是协商的,肇事方承担全部责任

其他 2011-03-31 22:42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你好,如果病情好了,稳定了,是可以出院的,出院后半个月左右,联系交警部门,让交警出具鉴定委托书,进行伤残等级、误工时间、护理期限、后续治疗费的鉴定。(也可起诉到法院后让法院委托鉴定)。鉴定结论下来后,再结合责任认定向对方索赔,协商不成可以起诉到法院。 交通事故发生后首先要进行事故责任认定,具体责任认定要有交警部门结合现场情况以及双方的违章程度确定。根据责任比例确定赔偿问题,全部损失首先在交强险限额内全部赔偿: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二、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为: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元人民币。超出交强险范围部分按照比例赔偿,比例赔偿同等责任按照5:5赔偿,主次按照7:3赔偿,具体赔偿项目:医疗费(实报实销,以单据为准),误工费(伤者每日收入X自受伤日到鉴定结论下发之日),护理费(住院时间X护理人员每日收入) 残疾赔偿金(城镇户口:17811x20x基数 农村户口;6119x20x基数),伤残等级据鉴定。被抚养人生活费:城镇户口:12013元(农村户口:4407元)x被抚养人需要抚养年数,以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抚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标准计算。被抚养人不满十八周岁的,生活费计算到十八周岁。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的,生活费计算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抚养费少计一年,但计算生活费的年限最低不少于十年;被抚养人七十周岁以上的,抚养费只计五年。后续治疗费按照鉴定的标准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 以上相加即可,如还有不明白的地方或需要法律帮助可以电话咨询 滨州专业交通事故律师王凤玲回复
  • 1、护理费。护理时间以医疗机构出具的护理证明为准。护理费计算=当地护工收入*需要护理时间 2、误工费。医疗机构出具的误工时间证明(因病需要休息的证明)误工费=本人月收入减少的部分*误工时间。 3、治疗终结或者初步治疗完毕后可以做伤残鉴定以及护理鉴定。根据鉴定结果确定残疾赔偿金和护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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