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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期间,我单位为我办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后来我下岗了,医疗保险停交了三年,去年我的经济已经稳定下来,我决定再买医保,可是医保部门规定必须补交以前几年欠缴的全额费用。在我停交医保的三年,医保部门没有责任为我分担治疗费用,生死自己承担。所以,我补交就不能缴纳全额的医疗保险。这不明摆着是白交钱!即然是补交,你并没有给予我享受治疗的权利,所以不能要求我们缴纳全额。明明是医疗保险,是为了病了有所帮助,这是双方受益的事情。保险公司却有这样的霸王条款,难道仅仅是维护保险公司自己的利益?

其他 2013-07-08 21:4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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