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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10.4月进入一家单位,于2010.12.27被口头告知开除,当天被赶出单位。工资4000元(期间8个月社保没缴纳)12月工资也没发放给我, 后来我就劳动仲裁 要求赔偿2个月的补偿和缴纳8个月的社保,以支付12月工资和加班工资的差额,现在裁决书说赔偿金不予支持,缺乏依据 其它都支持,我提交了排班、表工资单,复印件(单位以将我名字去除),考勤卡,2个月通话记录,证实单位在12月27号后没有联系过我 2011.3.31 我去单位和单位交涉,要求恢复劳动职位,但公司只答应给我1500工资,把我工作岗位调至厨房,我想问下这样做合法吗?还有就是我能问公司索取我在劳动仲裁期间11年1月-3月的工资和社保吗?因为单位之前口头开除我,导致我无法上班,才去仲裁,但现在冲裁宣判劳动关系依然成立。我已经把谈话的内容全部录音录下来。还有就是裁决书上要求单位帮我补缴5-12月的社保,但我去社保中心问了,那边说单位只能帮我从10月开始补缴,因为单位的营业执照是10月才办下来的,这该怎么解决? 如果我现在请律师的话 那费用大概是多少

诉讼 2011-04-01 13:2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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