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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拐弯处,我方货车正常行驶进行拐弯,迎面一昌河面包车没进行拐弯直接快速直冲过来,与我方货车相撞,造成两死多伤,当时面包车上坐有10位成人、1位小孩,连同司机一共12人,面包车限载6人,我方货车为一6.8米左右长的厢式货车,当时载货6吨多,现责任书出来了,认定我方也要承担“次要责任”,理由是根据行驶证认定我方货车“超载”,因为为了节省费用,当时挂牌时挂的2吨的牌,所以行驶证上是2吨,但货车性能至少是10吨,车体重6吨多,我认为,我方货车性能在12吨左右,根据行驶证来判定,是属于超载,但依据我方车身性能来讲,装6吨根本不影响货车性能,而且对方直冲过来,我方右边就是深沟,根本无法躲闪,被动与之发生碰撞,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章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我方货车装载6吨不影响车身性能,因此对此次交通事故无任何因果关系,即便按照行驶证上判定我方“超载”我认为也是进行交通处罚,不能作为本次交通事故责任判定依据,不知道我的说法是否合理合法,请各位律师帮忙

其他 2011-04-07 22:1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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