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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10年11月29日来到烟台市**有限公司,应聘做化验员,一个月的实习期,干了没几天,办公室的人打电话叫我去签合同,说是每一个在白玉上班 的人必须都要签这个合同,要不然就不能再这家公司干了。之前说的条件是只是负责化验室这块工作,没事的时候可以在化验室坐着看书什么的,经不住她整天 在我面前说合同的事,于是在2010年12月10日那天下午把合同签了,一年的合同期。(签合同前我并不知道合同期不满需要扣一千块钱这事) 其后的三个来月倒也将就过去了,老板说什么是什么,让怎么干在哪干,我都照做。平常加班什么的都没有加班费也就算了。前几天因为一些事情,我不想 也不能再这家公司干了,找到老板辞职,老板说是必须要等接我班的人来接替我的岗位才行,要不就不能走,可是一个月后照样还得扣我一千块钱,我的工资是 1200,今年过年回来到现在也没说涨工资的事,老板说的合情合理我知道,可是我不明白的是,提前一个月打辞职申请,老板还要扣我这一千块的违约金。 我想问一下,这点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吗?我该怎么做呢? 感谢您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帮我解答,谢谢您了!

仲裁 2011-04-01 15:0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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