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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单位将一套二居室(房管局公房)分给了两个老职工,这套房子由二老职工的儿子(甲、乙)各居一室.后甲乙发生矛盾,甲将乙腿打折,为了保证乙的安全,2002年单位将乙调出,随后将乙住的那一间分给了我,我接受房屋后,甲将我的房间撬锁霸占,甲将原来二家公共的外门锁都换了,致使我一直无法进住. 为了不再发生乙的悲剧,我采取与甲协商解决的方式多次,无果.无奈我于去年11月将甲告上了法庭,案由:房屋侵权纠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无条件将侵占原告的房屋腾退.经过三个月的法庭调查并做原、被告的调解工作,甲给法院的答复:钱没有,房也不腾。调解无效,法院找到我,让我撤诉,否则,法院只能裁定驳回我的诉讼请求,原因是,法院有规定不受理单位的直管公房。(依据1992年38号通知 ) 我认为,法院适用法条不准,对于我的诉讼应该适用1993年37号通知,是被第三人抢占。难道向甲这样的违法侵占他人权益的行为就没人管吗?我的合法权益就无人保护吗? 单位该做的工作也做了,现单位也无再分房、调房的能力了,我只能求助法律,法律却给我这样的结果。我想请教专家,法院这样做对吗?我该怎么办?

诉讼 2008-03-13 09:4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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