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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9月1日甲与乙签订一份《施工合同》,约定由甲负责包工包料形式施工建设乙的房屋(私人住宅)。随后,甲找来了几个民工施工建设。同年10月9日,乙的邻居丙看到民工戊正在用电锯加工施工木料,于是从家中拿出一块木料请求戊帮忙锯一下。戊因此而受伤,医药费花去四千多,休息了一个多月,经鉴定为十级残疾。2010年3月5日,戊起诉雇主甲。2010年10月13日,因当时证据不足法院劝其撤诉。 现戊的手中只有以下证据:屋主乙提供的《施工合同》、书面证言(证明戊受雇于甲且在乙处干活的情况)、乙的身份件复印件、医药费收据、中山医药的鉴定结论。 雇主甲下落不明,邻居丙是个孤寡老人没有赔偿能力,屋主乙还算有赔偿能力。 1、 本案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2、 甲与乙之间的《施工合同》是否合法? 3、 本案应列谁为被告,法律依据是什么? 4、 甲下落不明,戊如何救济? 5、 各项赔偿费用的计算和依据,特别是残疾赔偿金应该按城镇的算还是农村的算?

其他 2011-04-01 17:4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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