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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伤右上肢截肢,2005年,在伤残鉴定时,鉴定为工伤三级伤残,无护理依赖,本人觉得鉴定不对,应该有护理依赖,要求重新鉴定,厂方觉得不是单位提出的异议,不给盖章,不出证明,而本人在工伤后两年多时间里,在穿衣及洗淑方面不方便,需要家人帮助,另外,本人工伤前,单位没给所有职工交工伤保险,工伤后的伤残津贴由厂方支付,请问本人怎么才能享受护理依赖?

其他 2008-03-13 08:4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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