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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16年4月22日进入现在的公司工作(部门主管),经与公司老板商议工资为固定工资5500元/月,包吃住,试用期2个月,(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但有书面材料证明)但在工作过程中发现公司不履行其商谈的待遇问题,便要求公司以试用不合格给予辞退,未获批准,本人方于7月4日提出书面辞职申请(到期日为8月4日),然而公司在7月16日通知其不用上班了,我于7月18日找公司结算工资,而公司回复主管级辞职要再等一个月才可以拿工资,并以各种原因要扣除部分工资(公司董事长当时提出按50%或打折结算工资),这样情况我该怎么办?申请劳动仲裁可以吗?相关部门会受理吗??急求帮助。特别感谢!!!

其他 2016-07-19 11:1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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