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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我买了一套房子,产权是我。1997年儿和儿媳在这房里结婚,直今还在这个房子居住。1999年9月儿媳让我给她借钱买了一套商住两用房,准备开发廊用。买后一直对外出租开包子铺。他俩从没住过一天。大连中院(2008)大民—终字第****号,判**(儿)**(儿媳)连带还上诉人***(我)借款**万元。我于2008年向甘井子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执行这套对外出租的开包子铺的商住两用房。儿与儿媳还没离婚,我要求卖房或抵给我(这房能买33万我可以找钱给她们)都行。儿媳现在自己当老板开发廊,月收入2000余元,儿在家修电脑月收入1000左右。我要求卖房或抵给我是否法院应该执行?我买这个房子有合同上面写的是商住两用房,当时售门头房是3050元/每平方米,我花了192420,56元买了这门头房,当时居住房售价1900元/每平方米。我有售楼合同及发票证明。法律条款适用于我.而甘井子法院不执行,我想申请到市法院执行,怎么才能办到?

案件执行 2009-02-03 16:2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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