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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2001年7月在北京金域黄金物资储运公司参加工作(该单位是中国金域黄金物资总公司全资子公司)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而后2007年4月本人调入中国金域黄金物资总公司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第1次签订一年,第二次签订3年合同终止日期为2011年4月30日,现在公司通知我不再续签。现有几个问题想您咨询:1、本人连续在一个单位工作9年零9个月公司不跟我续签劳动合同是否合法。2、关于经济补偿如何补偿。请尽快给与答复,谢谢。

其他 2011-04-01 20:27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你好按照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工作满1年支付一个月工资。 10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 合法 工作满1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经济补偿。
  • 如果合同到期单位不与你签订合同,则须支付经济补偿 连续计算工龄 欢迎咨询
  •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按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计算,可按十个月向用人单位主张待遇
  • 不签订是合法的,如果连续10年的话可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建议你去当地劳动局咨询,是必须周年还是10年头就可以。经济补偿金为每年一个月的本人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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