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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年是我进入我单位工作的第七年,单位一直未与我签定任何劳动合同。今年实行了新的劳动合同法,单位决定与我签订《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我现在月工资时1700元,周六周日上班算作加班,加班费每天50元,我与单位签订上述合同后维持现在待遇。请问:我现在与单位签订这样一个劳动合同会对我有什么损失或好处吗?

其他 2008-03-12 17:2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如果您所在的岗位是属于季节性、阶段性的工作岗位,单位可以与协商一致签订这样的合同,在具体工作任务完成后,您和单位的劳动合同也就终止了,您可以自由流动,签署这样的合同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如果是日常工作岗位,单位与您签订这样的合同一定程度上是为了规避合同终止后给付补偿金的责任,是不适当的。
  • 你与单位鉴定这类劳动合同对你不公平,显然是单位想规避法定义务,如交社保等。
  • 《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后,合同即自行终止,此时企业无需支付员工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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