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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会平一家五口于1997年迁户口陇县火烧寨镇苟家寨村二组,程序合法,户口真实有效且参与了1997年陇县火烧寨镇苟家寨村二组土地承包经营。自1997年原告一家五口一直居住在陇县火烧寨镇苟家寨村,以务农为生。, 2010宝汉公路延伸段(火烧寨段)建设占用苟家寨村二组四十余亩耕地,该村民小组获得七十余万元的赔款。在征地款的分配中。 被告以原告一家五口是1997年入户到陇县火烧寨镇苟家寨村二组而非祖上一直居住于此为由拒绝对原告一家五口分配征地款。原告以为其一家五口具有陇县火烧寨镇苟家寨村二组村民主体资格。理应享有村民待遇有权参与征地款的分配。

诉讼 2011-04-02 18:0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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