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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好,我去年与公司签订3年期限劳动合同,去年底公司绩效考核评价为“优秀“(一个部门只能有两人评为优秀),年底部门领导因个人原因被解除劳动关系,部门归深圳领导管理,我未调换部门及工作内容。今年5月公司在没有与我沟通的情况下直接发邮件通知“由于部门调整,原部门员工薪酬需以公司标准重新制定”,降薪幅度达到40%。部门其他同事也陆续收到降薪邮件。幅度均在40%-50%。后我与深圳领导沟通,一周后人事又重新发降薪邮件给我,幅度仍达20%。请问律师,公司能否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短期内连续两次挑薪?这样不尊重法律,拿劳动法当儿戏。我能否维护自己权力索赔?索赔幅度有多大?请律师方便时回答。谢谢您。

其他 2016-07-21 21:1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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