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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15年5月26日发生工伤经过两次住院治疗,康复治疗7个月。于2016年6月4日从省康出院。6月6日又到司法鉴定机构,申请职业康复、向社保申请补充认定。6月29日申请伤残鉴。于7月4日鉴定不符合康复资格。7月8日伤残鉴定为十级。请问我的原工资、福利待遇终止之日是什么时间,社保赔偿没达到平均工资怎么办,厂里给员工买的商业意外险赔偿不给员工怎么办

其他 2016-07-22 19:0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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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构成伤残的,动关系继存期间可获社保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劳动关系解除后可获社保支付医疗补助金、单位支付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费用由社保或单位全部承担,工伤治疗的康复期间工资照发,单位按住院按70元一天支付伙食费和实际支出的护理费用。另外,工伤赔偿基数按照受伤之前12个月的实际正常工作月份应发平均工资计算,社保赔偿的基数如与实际工资存在差额,则单位要承担差额的赔偿责任。如果单位没有办理工伤保险中,则全部由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商业保险依法起诉解决。
  • 停工留薪期一般以住院时间加医嘱休养期为准。社保缴费工资与实际工资有差距的话,差距部分可以要求由公司补足。
  • 委托律师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 可以要求赔偿.
  • 停工留薪期一般以住院时间加医嘱休养期为准。社保缴费工资与实际工资部分由公司补足。商业险公司一般约定受益人为公司。
  • 工资发放至医疗期终结,工伤赔偿不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维权。建议委托律师全权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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