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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购房合同附件六是关于解除合同的补充约定:若出现了法定或双方约定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的事由,而出卖人自发生该事由之日起30日内未收到买受人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则视为买受人放弃《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解除权,买卖双方继续履行合同,并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附件的约定履行自各义务。买受人应在导致解除合同情况发生之日起七日内按合同约定总房款的2%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出卖人损失的,买受人还应按实赔偿。同时----如何理解上述约定。是霸王条款吗?法院会支持吗?

其他 2016-08-18 11:3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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