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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俩是恋爱关系,门人介绍的,谈两个多月了,女的在KTV工作多年。本来是未随确因中间她咬他,他打了她一巴掌,定为了既随,合理吗?现在女方撤诉行的通吗?

刑事辩护 2009-02-03 21:36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首先女方是没有权利撤诉的,因为本案是刑事案件,刑事案件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当事人无权撤诉。 其次,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和法理,强奸的既随和未随的关键是是否插入,而不是是否咬人,所以说是不合理的。
  • 如果构成强奸罪,涉及公诉案件,即使赔偿了,也要追究刑事责任。赔偿可以作为一个酌情考虑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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