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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在一个私有企业上班,以前我们部门辞职的手续是:打印辞职报告-本部门部长签字(后该报告保存在自己那里,有部长告知上级领导)。一个月之后,再把报告拿到分管领导、总经理签字,后办理相关手续。 现我在3月1号提出该辞职报告,并找部长签字,后保留该报告准备到月底再给总经理签字后办理离职手续。 但是公司再3月15号,提出了新的辞职制度,要求由总经理签字后才开始计算时间(一个月交接期),我以为我是在这制度出来前提出的不受该制度约束,所以我在3月底才给总经理签字,结果要求我必须又要等待一个月才能离职,我多次前去商量要求按一号计算,皆遭到回绝。后我提出是否可以先离开但不办理离职手续,等一个月后再来办理,也遭到回绝。 请问这种情况,我是否可以先离开,等一个月后来办理?公司能否因为我的离开而对我做出3天旷工自动辞职的处分? 或者如果我要求现在办理离职手续是否合理?

其他 2011-08-19 23:1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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