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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书 被告人:温* 案由:故意伤害 起诉书文号:豫宛城检刑诉{2011}63号 被告人温*故意伤害一案,经本院认为,被告人温*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酌定从重处罚情节:民事部分未调解

刑事辩护 2011-04-04 10:0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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