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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哥于去年10月8日以合同诈骗罪被抓,于11月被检察院无罪释放,在释放的同时又被经侦大队带走。看守所应该人的身体原因不收,经侦大队还是强行羁押。对方在经侦大队有人,对方有利的他们去查,对我哥有利的他们不去查。事件是发生在广东吴川,办案地确在店白,请问这符合法律法规吗?案件以经由检察院应证据不足两次退回经侦大队,现在案件在检察院里,请问这个案件什么时候可以结案?我哥会判刑吗?

案件执行 2016-07-25 11:2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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