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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以投保人在投保前隐瞒病史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收到解除通知超过三个月后向法院起诉确认解除行为无效。问题:保险合同解除异议有无期限?是否适用合同法关于解除异议期间?

其他 2019-09-02 08:48 人浏览
共7位律师解答
  • 你好,保险合同可以适用异议期。
  • 保险合同解除,一般由有解除权的一方向他方作出意思表示,使已经成立的保险合同归于消灭。保险合同的解除权权当属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根据《保险法》第2条和第10条的规定,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保险人和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并非保险合同的当事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依法并不享有保险合同的解除权。
  • 1、《保险法》第17条第2款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2、《保险法》第28条第1款规定"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3、《保险法》第28条第2款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65条第1款另有规定外,也不退还保险费。"
  •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的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 你好,适用。。。
  • 你好,可以的
  • 可以适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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