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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是某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中介事务所,工商登记为合伙制企业(即股东承担无限责任)。现有企业员工X某在未经企业的两位股东授权、两位股东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伪造法人代表签字、私自加盖税务师企业公章(公章是真的),以税务师事务所的名义向Y自然人签订借款担保合同,合同约定将借款资金150万元转入员工X某个人账户,同时合同约定员工X某为借款担保人。经查,企业的两个银行账户也从未接受过该项借款的资金流水款项,借款资金实际转入员工X某账户自用,也未回流至企业账户。现债权人一项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企业偿还借款本息。请问:1、企业在法人代表签字被伪造、借款的资金未入企业账户等所存在的诸多疑点情况下,是否要承担该项借款的民事责任?借款担保合同是否有效?2、作为企业员工X某对其上述行为供认不讳,显然已构成犯罪,请问在对员工X某的犯罪行为请求公安机关立案时,应以何种罪名进行立案申请?3、由于该项借款存在法人代表签字被伪造、借款的资金未入企业账户以及等诸多疑点,可能存在员工X某与所谓债权人合谋串通诈骗企业及股东的事实,如是,请问又应以何种罪名进行公安立案申请?

其他 2016-07-25 07:2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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