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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对老人,俩儿子,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时,大儿子已经立户,只有小儿子与其父母,其父亲以户主身份与大队订立了土地承包合同,1995年这个小儿子成家后也另立户,其时小儿子与其父亲也对承包的土地进行了划分,在村里的账本上进行了登记。其母亲于2009年死亡,未进行遗产分割,2011年2月其父亲死亡, 他的父亲死亡后,俩儿子在本家人的主持下对家产及承包的土地进行分割,原则上对家产及他父亲种的的土地进行了平分,并签订了契约,俩儿子都进行了签字,并有见证人,代笔人签字。请问这种分割家产和承包的土地合法吗?签订的契约有效吗?1995年小儿子与其父亲在大队注册的土地划分具有法律效应吗?大儿子是否有继承老人的土地经营权的权力吗?如果有继承权应该继承份额有多少?

诉讼 2011-04-05 20:5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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