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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和某公司签了合同,当时招商我去签合同的人已经走了,有一些口头的承诺现在出租方不承认,而且合同里面没有任何关于出租方违约的条款,合同是否有法律效果?现在出租方出租方多方刁难,想逼我走,我可以和他打官司吗?请高手指点,谢谢!

其他 2018-10-16 07:21 人浏览
共7位律师解答
  • 你好! 解除合同需要符合合同约定或是法定解除的条件,一般违约是不能够作为解除理由的。 建议带上合同找律师当面咨询。
  • 在房屋租赁关系上,要求解除租赁合同的一方,应该提取1个月通知对方;否则就属于违约(合同另有约定除外)。合同中有约定违约金的按照合同的约定执行,但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过低可以请求变更,合同中没有就违约金进行约定,那么违约金就是违约方造成损失的数额。 也就是说如果你没有约定违约金的具体数额你就只能要求赔偿损失了。
  • 公对公的合同违约,属于民事纠纷的,官司打起来通常需要3-6个月。
  •   如果有证据能够证明口头承诺的存在,那么口头承诺没有实现就属于违约的行为。但是一般口头承诺比较难举证,所以最好合同采用书面形式,将条款写明。  根据《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 你好,按合同的约定履行
  • 若对方违约行为明显,可考虑起诉。录音可以作为证据之一,但受录音效果等因素影响。
  • 按合同约定处理,如对方违约你可追究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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