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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辞职,但公司要我做完这个月才能走,但新单位要我这个月内报道,请问我应该怎么办? 原公司签有劳动合同,上面写“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请问,我现在能走吗?是不是必须干完这个月?如果现在走,要付什么样的责任?

其他 2016-10-18 12:00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是的,现在强行离开也是可以的
  • 劳动法规定一个月的时间是给用人单位留下时间,以便可以找到你工作的接替者,不至于因你的辞职而导致工作岗位出现空白。如你想走,只要你和企业之间没有经济纠纷,也,可以走,只要没给企业造成损失,企业无法追究你的责任。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企业进行赔偿。一般企业不会因为你的辞职而向法院诉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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