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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78岁,在医院门口,刚上到台阶上时被医院的120车撞倒,当时在医院拍了片子确诊大腿上部骨折,事故医院不能治疗给转到大的综合医院,现在手术后治疗20天,事故医院说出于人道给拿了些费用,我自己也拿近2万元,现在交通队一直不给结论,据人透漏是医院托了关系要把责任推给父亲一些,交警队问事情经过时,也有引诱性问话,请问这种情况,车子是不是应该全责

其他 2016-07-28 07:25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你好,首先,因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首先要有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这是所有赔偿责任依据的开始。根据交警队的责任划分比例进行承担责任。如果有保险的,尽快与保险公司联系。 其次,对于因交通事故引起的致人人身损害,主要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住院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精神损害赔偿等。建立的基础是伤残等级鉴定基础之上。伤残等级鉴定是由专门的鉴定机构鉴定。 第三,伤残等级后确认后,依据当地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以及受害人的年龄、户籍来确认各项赔偿责任。
  • 你好,建议要求交警尽快对事故进行责任认定,若是你们无过错,应该认定对方全责,根据伤情情况要求对方进行赔付。
  • 对事故认定书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 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划分责任比例,按照责任比例承担相应责任。如对事故认定书不服,可在接到事故认定书3日内向上级交警部门申请复议。根据交警认定书进行相关民事赔偿。 致人身体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误工、护理、交通、住宿、住院期间伙食补助、必要的营养等费用;损伤达到伤残等级的,还需要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 你好,只有交警队作出结论才能进行下一步活动。是否全责,律师必须经过与当事人当面询问和看到相关证据后才能有一个大体的走向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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