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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08年1月份与公司签订的合同,10月份生的小孩子,公司给予三个半月的产假,因公司的原因没交纳保险,使本人无法享受生育险,生育险上有五个月的产假,本人想休五个月的产假,如果公司给予的产假到期不回去上班的话,公司按旷工处理,我想问一下我这样公司开除我合理吗?如果不合理我被开除的话,怎么来维护我的权益,还有我生育的费用和产产假的工资公司应不应该承担,如果承担的话金额是多少,谢谢

其他 2009-02-10 11:3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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