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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律师。我家在河北开了一个卖熟食的门店,一员工因在操作过程中,忘记关天然气阀门,点火时导致脸部和手臂烧伤,现已在烧伤专科医院住院治疗,治疗费由我方垫付(因我们是个体户,没有工伤险,费用全部需要自理)。今天此员工家属提出要出院,回老家当地的医院继续治疗,我担心他们当地医院医疗条件可能会差一点,并且二次住院,治疗费用可能会增加,可对方执意要回去治疗。请问律师,此员工如果从现在的医院出院了,从法律上说,是否代表我方已完成义务,后续治疗不用再承担费用了。

离婚 2016-08-05 06:3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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