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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7年3月由某人力资源公司派遣到现在的公司工作,2008年4月转正至现在的公司,同时和以前所属的人力资源公司解除了合同。但现在的公司一直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有买社保等,正式员工有的待遇我都有)今年公司由于与其他公司兼并重组并收购了另外同行业的公司,继续经营和以前同样的业务,公司现在以收购后人员过多要裁员。请问我能要求公司赔偿吗?赔偿的标准是什么?

争议解决 2019-04-27 00:20 人浏览
共8位律师解答
  • 正式员工即通常意义上的合同制员工,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实行终身雇佣制。但不是“一进企业门,一辈子是企业的人”,不论干好干坏都不能开除意义上的 “铁饭碗”。
  • 用人单位原因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未支付劳动者任何补偿的,属于违法解除,应该支付劳动者赔偿金,标准为工作1年支付2个月工资。

      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该用人单位支付。
    1、去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劳动局)内的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立案时需携带:仲裁申请书2份、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相关证据复印件和证据清单2份;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信息(北京地区不需要提供登记信息)!
    2、提交材料后,5个工作日仲裁委给予立案,然后给双方举证期,给对方答辩期;然后开庭审理,之后对双方进行调解,调解不成仲裁委下达裁决书;劳动仲裁60天内结案;对于裁决书不服,劳动者可以起诉到法院
  • 一、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  (一)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  (二)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根据本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按员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给予经济补偿金,工作1年给1个月,其中第(二)种情形最多给12个月。  三、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员工说明情况并听取意见,经向劳动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根据本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按员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给予经济补偿金,工作1年给1个月。  
  • 可要求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及中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等。
  • 你与公司已经建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辞退你,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和08年2月开始的2倍工资。若有疑问,欢迎联系
  • 08年2月至今的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工资赔偿,两个月工资的赔偿金等。
  • 可以要求经济补偿,包括未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一个月经济补偿金,一个月代通知金。
  • 如果没有签定书面合同,你可以要求自2008年2月起公司双倍支付工资给 你.如果现在公司解除与你的合同,你可以要求按工作年限,一年赔偿两个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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