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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名国有企业职工于2008年6月份与公司签定了请3年长假的协议,可是公司却于2009年1月份书面通知我取消请假的协议,强行要我在2009年2份必须回公司上班,否则将解除原订立的劳动合同,请问有哪位专业律师能为我解除这一法律问题:我该不该回公司上班,公司这种做法是否合法。请马上为我解答,本人深表谢意!

其他 2009-02-05 14:4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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