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1)当事人为天津人并在本市一家国企工作,签有无固定期限的集体合同。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收入标准的80%,这个80%是扣除职工个人应缴付的五险一金后的实际到手的数额,还是指尚未扣除五险一金的,如果按规定,2011年的本市最低收入标准八百多元的80%发放职工病假工资,然后由单位从这个80%(相当于六百多元)里代扣代缴职工所得收入应缴付的五险一金,所剩实际到手收入不到二百元,这样的发放病假工资是否合法?如果不合法,依据是什麽? 2)规定的医疗期满后,疾病仍未痊愈,尚未复工到岗上班,仍然由医疗机构出具病休证明休病假,该如何计算病假工资?是否依然依据规定医疗期内病假工资的计算方式发放工资? 3)因病患未愈,医疗期满后无法胜任单位安置的工作岗位,单位为避免赔付经济补偿金而不愿首先提出与病患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而且单位也知道每月不足二百的收入难以维持生活和看病费用,想以此来迫使职工带病上班工作,单位的理由是因为规定的医疗期已满,或者迫使职工主动提出辞职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病休职工应如何依法维护自身利益,如果单位在不愿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前提下,不与职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该怎么办?

仲裁 2011-04-10 14:51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天津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