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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与前妻原在同一单位工作,1997年共同购买单位福利房一套,共花了80000元,房主名为前妻,但单位一直未将房产证办下来。2007年两人离婚,法院将此房判给我。今年,单位开始办理房产证,我凭法院的判决书要求将房产证直接落到我名下,但单位说,办证资料已于2004年交给房管局,现在如要更名,需让我缴纳过户费,请问,我是否应缴过户费,如应缴纳,应以甚么标准,缴纳多少?请费心回答,谢谢。

离婚 2011-04-07 08:4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需要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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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单位的答复不妥,资料虽然在2004年已经交给了房产管理局,但是证件一直未办下来,说明房管局尚未办理,此事只要由单位的经办人员及时与房管局的具体经办部门联系交涉,现在办理变更手续尚还来得及,如果房产局已经将房产证办好了,那只剩下办理过户手续了。这种由法院判决的房产过户与二手房交易房产过户在收费上应当有区别的,建议你在得到确切的必须缴纳过户费的情况下,再去房管局了解过户费用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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