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2016年6月16日通过房地产中介机构我爱我家(丰台韩庄子店)与王霞达成协议,本人将位于丰台区百强大道宝隆公寓2号楼2309号的房屋出租给王霞,约定房屋租赁期限1年自2016年06月16日至2017年06月15,房租每月2800元,付款方式实行押一付三,双方于当日在我爱我家签订了房租租赁合同。当日王霞支付了1个月押金2800元,3个月房租8400元,有限电视使用费每月18元全年12个月218元,以上共计11418元。付款后当日交付房屋钥匙。2016年06月30日王霞电话通知,明确提出提前退租要求,解除合同。本人同意其要求。王霞表示由于其提前退租的原因,其本人愿意为房租的再次出租寻找客户,以减少本人由于提前退租所造成经济利益损失。次日,2016年07月01日王霞搬离所租房屋。搬离后,王霞在房屋周边的房地产中介机构进行出租房屋信息登记,包括我爱我家,链家地产等,其在中介机构登记的房屋出租信息中联系人,联系方式,均为王霞本人。2016年07月08日王霞电话通知我(有通讯公司通话记录),已为我选定客户,并要求我于当日下午到链家地产见面。2016年07月08日王霞退还房屋钥匙。王霞与本人协商在房租再次出租后,再与本人就有关房租事宜做最后结算,多退少补。在王霞的协调下,2016年07月08日在链家房地产办公室内,本人与另外一名客户签见面,在王霞的见证下并于当日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目前王霞以我与其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没有达成书面和解协议为理由,而我目前将房屋又租给另外一个新的客户为理由,要求我支付房屋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为房租的2倍,共计5800元。

其他 2016-08-13 21:20 人浏览
共11位律师解答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北京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查看全部11个解答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