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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A于2004年接手B的店面,共计401300元,并订有合同。合同上要求:B要求A务必在参年内还清欠款,将商品变成人民币,交给甲方,决不允许以任何理由以货抵款,否则视违约,将受到总货款罚百分之二十五(总货款价格肆拾万壹仟参佰柒拾肆元),甲方在近两年内大力支持乙方的经营管理,以最大的努力使乙方能够得到最好的效益。 乙方如真无力经营甲方视情节,有权将收回店面,望双方合作好,达到乙方最终受益等。但是B并没有履行自己的义务,于2006年2月A的店面倒闭,请问我可以向B诉要视违金吗

其他 2008-01-24 10:2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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