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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今年六月份毕业的,一月份的时候签了一家私立学校并进行实习,后来因为考上教育局编制,口头向校长提出辞职,甲方未同意,六月份又递上书面辞呈,甲方也为提及违约金之事。结果今天打电话过来说要给我发律师函。我之前签订的是劳动合同,上面只是提到甲乙双方一方违反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也为具体到金额。请问我现在是否得交违约金?

其他 2016-08-05 11:4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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